執達員吳OO於111年4月11日,在法院後方宿舍車道(近鐵門)拾獲SYM鑰匙1把,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委外人員林OO於111年4月18日,在本院噴水池旁拾獲現金若干元,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吳員等2人所拾得之財物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