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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9號吳旻炫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旻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票字第429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吳旻炫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旻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林元川
相 對 人 吳旻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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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