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美月、蔡金寶、吳阿里之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