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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賴燦隆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2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賴燦隆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154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賴燦隆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燦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家莉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相 對 人 賴燦隆 (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函影本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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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9142935742pdf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