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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6號張榮興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追加狀、民事減縮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1年度訴字第6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榮興(即張献章之繼承人)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追加狀、民事減縮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86號劉萬發與許秉鈞、王光正、葉芬秀、張榮興、張榮隆、洪冠宇、洪永祥、洪永斌、張素梅、張素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榮興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追加狀、民事減縮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榮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佑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