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小字第91號許子承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1日筆錄影本及庭期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港小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子承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1日筆錄影本及庭期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港小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6月1日筆錄影本及庭期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