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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0號茆美華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婚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0號原告廖進雄與被告茆美華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茆美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