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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曾麗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曾麗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曾宇喬與顏永發等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