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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孫樹萍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和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孫樹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 項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孫樹萍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樹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映佐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沈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健興
訴訟代理人 沈欽富
被 告 林蔡素靜
孫樹萍
林玉鳳
林吉勛
宋明軒
王桂蓁
林桂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共有座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八0-九地號土地分歸原告取得;並由原告依附表甲所示金額補償被告。
原告與被告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林桂珊共有座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八0-一一地號土地分歸原告取得;並由原告依附表乙所示金額補償被告
。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零玖元由原告與被告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依附表甲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其餘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柒拾壹元由原告與被告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林桂珊依附表乙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甲(座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80-9 地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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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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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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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償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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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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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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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素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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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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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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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孫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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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之1
|
68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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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玉鳳
|
30分之1
|
341,320元
|
|
4
|
林吉勛
|
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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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 上
|
|
5
|
宋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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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之1
|
68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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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桂蓁
|
仝上
|
仝 上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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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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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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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乙(座落同上小段80-11地號):
編號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受補償金額(新台幣)
|
備考
|
1
|
林蔡素靜
|
3 分之1
|
3,339,000元
|
|
2
|
孫樹萍
|
15分之1
|
667,800元
|
|
3
|
林玉鳳
|
30分之1
|
333,900元
|
|
4
|
林吉勛
|
仝上
|
仝 上
|
|
5
|
宋明軒
|
15分之1
|
667,800元
|
|
6
|
王桂蓁
|
仝上
|
仝 上
|
|
7
|
林桂珊
|
仝上
|
仝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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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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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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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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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