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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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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相對人阮氏娥(NGUYEN.THI.NGA)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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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聲請人沈玉玲與相對人阮氏娥(NGUYEN.THI.NGA)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阮氏娥(NGUYEN.THI.NGA)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阮氏娥(NGUYEN.THI.NGA)對其未成年子女林佩潔之
    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二、選定林秋婷為未成年人林佩潔之監護人。
三、指定沈玉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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