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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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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4號陳金儀(TRAN THI KIM NGHI)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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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1年度婚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朱家慶與被告陳金儀(TRAN THI KIM NGHI)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金儀(TRAN THI KIM NGHI)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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