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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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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2號周彥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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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2年度婚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謝寶禎與被告周彥楷間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周彥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謝寶禎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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