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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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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570號黃清吉之第3次拍賣通知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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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癸字第46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清吉之第三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癸字第465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清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 (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
112雲金職土字第70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高士童
函稿代碼:25-2公示送達公告-112雲金職土字第70號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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