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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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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號游俊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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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游俊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35號被告游俊銘詐欺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俊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俊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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