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71號王文東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簡字第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王文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簡字第71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王文東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文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71號
原 告 黃兌言即黃湋振
被 告 王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車牌號碼8862-V5號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JN1TANS50Z0004940)自民國108年7月2日起為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