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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2號陳家吉、黃春英(即陳家榮之繼承人)、Alexander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Elizabeth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Michelle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之勘測期日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1年度訴字第7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家吉、黃春英(即陳家榮之繼承人)、Alexander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Elizabeth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Michelle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之勘測期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702號沈維珉與沈維斌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家吉、黃春英(即陳家榮之繼承人)、Alexander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Elizabeth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Michelle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勘測期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家吉、黃春英(即陳家榮之繼承人)、Alexander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Elizabeth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Michelle Chen(即陳家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勘測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3時在雲林縣斗南鎮南昌段671地號土地勘測。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沈祐如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