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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707號傅自修之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庚字第420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自修之第三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庚字第4207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傅自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 (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
112雲金職風字第54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王若安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