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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670號王崑鴻之併案函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助子字第6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崑鴻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670號債權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與債務人王崑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林恆如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子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