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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吳梅群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1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聲請人莊富安與相對人吳梅群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吳梅群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