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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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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蔣金鶯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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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蔣金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蔣金鶯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蔣金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梁雅鈴   
被   告 蔣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民事小額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5-20
  • 更新日期:112-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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