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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蔣金鶯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蔣金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蔣金鶯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蔣金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梁雅鈴
被 告 蔣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民事小額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5-20
- 更新日期:112-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