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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號被告林秋慧、羅佳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秋慧、羅佳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85號許玉秀與許原獻、林秋慧、羅佳文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秋慧、羅佳文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秋慧、羅佳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巧吟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