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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李明全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李明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李明全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明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映佐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蔡登秀即蔡昆堂
相 對 人 李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335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