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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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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李明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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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李明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李明全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明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映佐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蔡登秀即蔡昆堂
相 對 人 李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335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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