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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號許書馨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書馨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395號江謝麗美與許榮錫、許泰和、許景堯、許書銘、黃錦華、許吉祥、許柏元、簡淯榛、楊許美鳳、許俊杉、許仁柏、陳建森、許書馨、許順人即許勝發、郭佳明、涂節妹、許紘榜、許駿榤、許李雯、許李傑、許金釵、許金珠、蔡許金錠、温碧霞、吳桂美、方素玉、蔡柯美麗、宋琪華、王文義、許秋楓、許佳銘、許忠和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書馨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書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沈祐如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