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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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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2號羅瑩棟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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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信決111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瑩棟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票字第262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羅瑩棟之更正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瑩棟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廖継正
相 對 人 羅瑩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廖繼正」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継正」。
    理  由(部分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書  記  官  蔡嘉萍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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