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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METMAN BAWAWA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METMAN BAWAWA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被告METMAN BAWAWA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TMAN BAWAWA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776號、第107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