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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許繼元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繼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繼元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繼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家莉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09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林明智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林慶堂
林義郎
林聰裕
林家賢
林文彥
懷毅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一
被 告 李財源
李佳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月桂
被 告 許護釋
許榮海
許金石
許憲銘
許文誠
許玉烽
許惟喨
許秋桂
許麗文
劉雪梅
許濠璽
兼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綸
被 告 沈信甫
郭宏瑜
林景儀
許桂蘭
許榮雄
許文龍
許普湶
林清江
許復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豐洲
被 告 許森琳
許鋒志
許明淵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秀淋
被 告 許欄香
訴訟代理人 李主恩
被 告 許繼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除被告許復國、許森琳、許明淵、許秀淋、許鋒志、許欄香外)共有坐落雲林縣西螺鎮西中段七三四地號、面積二三三六‧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及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西螺鎮西中段七三六地號、面積一六八六‧六九平方公尺土地,以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案所示方法分割,即:
㈠編號甲部分面積八九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及被告林慶堂、林義郎、林聰裕、林文彥、懷毅股份有限公司、林家賢、李財源、李佳璦、郭宏瑜、林景儀、林清江共同取得,並分別按應有部分八九二二0分之一一一五、八九二二0分之四七四九、八九二二0分之一七八四三、八九二二0分之五一六二、八九二二0分之五八六四、八九二二0分之四四六一、八九二二0分之五一六二、八九二二0分之六六九二、八九二二0分之六六九二、八九二二0分之五八六四、八九二二0分之一二二三三、八九二二0分之一三三八三比例保持共有。
㈡編號乙部分面積三二九.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沈信甫取
得。
㈢編號丙部分面積四0二.五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繼元、許護釋、許哲綸、許桂蘭、許榮雄、許榮海、許文龍、許普湶、許金石、許憲銘、許玉烽、許文誠、許惟喨、許秋桂、許麗文、劉雪梅、許濠璽共同取得,並分別按應有部分四0二五二分之一0三四二、四0二五二分之五0八0、四0二五二分之五0八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二九五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一四00、四0二五二分之七00、四0二五二分之七00比例保持共有。
㈣編號丁部分面積一六九.0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復國取得。
㈤編號戊部分面積四九六.四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許森琳、許明淵、許秀淋、許鋒志(複丈成果圖誤載為許峰志)共同取得,並分別按應有部分四九六四八分之一三七五九、四九六四八分之一三七五九、四九六四八分之一一0六五、四九六四八分之一一0六五比例保持共有。
㈥編號己部分面積一00一.二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繼元、許護釋、許哲綸、許桂蘭、許榮雄、許榮海、許文龍、許普湶、許金石、許憲銘、許玉烽、許文誠、許惟喨、許秋桂、許麗文、劉雪梅、許濠璽共同取得,並分別按應有部分按一00一二五分之二四七二五、一00一二五分之一二五00、一00一二五分之一二五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七二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三六00、一00一二五分之一八00、一00一二五分之一八00比例保持共有。
㈦編號庚部分面積五七六.四六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分別按附表一所示道路負擔比例保持共有。
㈧編號辛部分面積一五五.八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復國 、許欄香共同取得,並分別按應有部分一五五八二分之一000四、一五五八二分之五五七八比例保持共有。
原告及被告林義郎、林慶堂、許森琳、許明淵、許秀淋、許鋒志、許欄香、林聰裕、林文彥、懷毅股份有限公司、林家賢、李財源、李佳璦、郭宏瑜、林景儀、林清江應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補償金額,並由被告許復國、許繼元、許護釋、許哲綸、沈信甫、許桂蘭、許榮雄、許榮海、許文龍、許普湶、許金石、許憲銘、許玉烽、許文誠、許惟喨、許秋桂、許麗文、劉雪梅、許濠璽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受領。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一
附表一
附表二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文采)
股 別:虎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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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