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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港簡字第94號林銘遠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聲明狀繕本及陳報暨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0年度港簡字第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銘遠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聲明狀繕本及陳報暨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港簡字第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銘遠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聲明狀繕本及陳報暨聲請狀繕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聲明狀繕本及陳報暨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銘遠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