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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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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周榮豊、蔡月鳳之複丈成果圖影本及7/18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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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訴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周榮豊、蔡月鳳之虎尾地政事務所112年4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周傳厚與周亮君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周榮豊、蔡月鳳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虎尾地政事務所112年4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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