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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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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038號傅建豪即傅仁春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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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壬字第40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建豪即傅仁春之第二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壬字第40038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傅建豪即傅仁春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雲金職月字第63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王妤甄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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