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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48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MUNERIH(娜莉)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護字第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8號聲請人雲林縣政府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MUNERIH(娜莉)間繼續安置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MUNERIH(娜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繼續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