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金簡字第1號徐富雄之刑事簡易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徐富雄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六金簡字第1號被告徐富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六金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富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094號、10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富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部分省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