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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吳陳秀珠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補正函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港簡調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陳秀珠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補正函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補正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調解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辦論公告(文采)
股 別:港甲股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