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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相對人洪氏粉(HONG THI PHAN)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聲請人廖英志與相對人洪氏粉(HONG THI PHAN)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洪氏粉(HONG THI PHA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廖英志
相 對 人 洪氏粉(HONG THI PHAN)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