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調字第41號許粹櫻之庭期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港簡調字第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粹櫻之庭期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港簡調字第4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之庭期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5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調解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辦論公告(文采)
股 別:港甲股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