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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角凌龍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祥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聲請人吳惠與相對人角凌龍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 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角凌龍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惠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角凌龍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親權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聲請程序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祥股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