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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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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角凌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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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祥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聲請人吳惠與相對人角凌龍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        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角凌龍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惠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角凌龍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親權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聲請程序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祥股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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