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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孫樹萍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和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孫樹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沈氏投資有限公司與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林桂珊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孫樹萍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樹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映佐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