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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8號被告簡萬年之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簡萬年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78號被告簡萬年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簡萬年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行使第九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