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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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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號陳怡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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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具保人陳怡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67號被告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裕文
具 保 人 陳怡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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