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0號NGO TRONG HIEN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O TRONG HIEN(中文名:吳重賢)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港簡字第230號被告NGO TRONG HIEN(中文名:吳重賢)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港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TRONG HIEN(中文姓名:吳重賢;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O TRONG HIEN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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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