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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相對人阮玉碧(NGUYEN NGOC BICH)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聲請人李俊霖與相對人阮玉碧(NGUYEN NGOC BICH)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阮玉碧(NGUYEN NGOC BICH)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國外公送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