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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62號黃顗哲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顗哲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撤緩字第62號被告黃顗哲撤銷緩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段瑋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62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顗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聲請撤銷緩刑(109年少執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顗哲於本院一O八年度少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簡伶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段瑋鈴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