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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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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被告王國安、王國柱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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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告王上鐘與被告王國安、被告王國柱間分割遺產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王國安、被告王國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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