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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被上訴人廖哲瑋(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上訴人廖逢來與被上訴人廖哲瑋(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上訴人廖哲瑋(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