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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140號蕭子榮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1年度護字第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護字第140號聲請人雲林縣政府與相對人蕭○珊間延長安置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蕭○珊法代代理人蕭子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