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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張琮唯即張秀偉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張琮唯即張秀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張琮唯即張秀偉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琮唯即張秀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映佐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子嫣
相 對 人 張琮唯即張秀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對相對人所發淡水郵局第00007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