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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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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朱俊鋒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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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美111年度訴字第2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朱俊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朱志能與朱李秀英、朱冠穎、沈萬能、江明山、沈連池、沈富昌、沈志成、沈金龍、沈金城、沈萬發、沈萬福、沈鎮南、張福林(由朱志能承當訴訟)、沈茂炎、朱宗憲、吳愛麗、朱俊鋒、王美燕(朱木輝之承受訴訟人)、朱冠蓉(朱木輝之承受訴訟人)、朱冠穎(朱木輝之承受訴訟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朱俊鋒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俊鋒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達成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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