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2號陳文宗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東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文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東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文宗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東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文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左茹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何銘源 住台南市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紹杰律師
被 告 東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梁陳英姿 住高雄市
陳文宗 住所不詳
居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1),於民國72年經雲林縣○○地政事務所以雲○○字第001955號收件,於民國72年7月22日設定登記之抵押權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