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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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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5號鄭登耀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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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鄭登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聲字第635號被告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登耀(年籍詳卷)
具 保 人 彭惠愉(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惠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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