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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陳麗卿、謝登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陳麗卿、謝登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10號湯素娥與嚴沈招、沈阿英、沈優勝、陳英男、陳麗珠、陳麗卿、林謝素梅、謝福南、謝福珍、謝福得、謝福順、謝福儀、謝福樹、謝登旭、郭麗芬、郭義宗、郭義維、謝登瑞、謝福秋確認通行權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麗卿、謝登瑞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麗卿、謝登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