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6號蘇信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蘇信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216號被告蘇信華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信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0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信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事 實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